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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夏令时说明

1986年4月,中央有关部门发出“在全国范围内行夏时制的通知”。 具体作法是:每年从四月中旬第一个星期日的凌晨2时整(北京时间),将时钟拨快一小时,即将表针由2时拨至3时,夏令时开始;到九月中旬第一个星期日的凌晨2时整(北京夏令时),再将时钟拨回一小时,即将表针由2时拨至1时,夏令时结束。 从1986年到1991年的六个年度,除1986年因是实行夏时制的第一年,从5月4日开始到9月14日结束外,其它年份均按规定的时段施行1992年起,夏令时暂停实行。 1935年至1951年,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。 1952年,3月1日至10月31日。 1953年至1954年,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。 1955年至1956年,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。 1957年至1959年,每年4月1日至9月30日 1960年至1961年,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。 1974年至1975年,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 1979年,7月1日至9月30日。 1986年,5月4日至9月14日。 1987年,4月12日至9月13日。 1988年,4月10日至9月11日。 1989年,4月16日至9月17日。 1990年,4月15日至9月16日。 1991年,4月14日至9月15日。 在实行夏时制期间出生者,其实际出生时间应为当时的出生时间须减去1小时,即:将调快的1小时减回来。因此,如为实行夏时制时期出生,如当时记录的出生时间是夏令时,请注意将夏令时前推一小时方为实际出生时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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